湖南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8 09: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修订《湖南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教字〔2007〕5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正式招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  员: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

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

团委、网络中心、图书馆等单位(部门)主要

负责人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审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及发放办法;

(三)审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聘人员的聘用;

(四)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部门)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建立与维护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数据库;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工作;

(四)审批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应聘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对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和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做好勤工助学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一名辅导员组成,具体实施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二)审核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资格,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名单;

(三)建立本学院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的学生数据库;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五)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内用工单位(部门)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不断完善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使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序;

(二)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明确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要求和劳动纪律,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与招聘的勤工助学学生签订聘用协议,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劳动纠纷;

(四)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并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招聘、安全、管理、考核及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发放表的审核等负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发放表无差错。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以工时定岗位。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有关部门应控制和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确定及学生应聘程序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及确定:

(一)各用工单位(部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岗位职数、岗位性质、招聘条件等);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核实;

(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聘程序:

(一)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表》,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二)学生到各用工单位(部门)报名应聘并提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表》;

(三)用工单位(部门)考查应聘对象,确定拟聘学生,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表》上签署聘用意见;

(四)用工单位(部门)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表》及拟聘学生汇总审批表;

(五)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公示聘用结果;

(六)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学生正式聘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用工单位(部门)在选聘勤工助学学生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用工单位(部门)每学年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各用工单位(部门)须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考核事务工作,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留用或续聘勤工助学学生的重要依据。用工单位(部门)根据勤工助学活动上岗学生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应说明原因并由考核对象签名确认。用工单位(部门)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上岗学生应进行教育,经帮助教育仍不改过者应予以劝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中途请假或辞工,学生应与用工单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工单位(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报备并在当月勤工助学考勤表上详细注明,如确因需要补招学生,用工单位(部门)需重新招聘,不得请人替代。

第十七条 学生因个人失职或行为失当给学校或用工单位(部门)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推荐适合用工单位(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标准在160元~320元之间。

第二十一条 每月酬金标准超过320元的特殊岗位,需经学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部门)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范畴。但学校可根据这部分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酬金支付程序:

(一)各用工单位(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部门)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须由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考勤员签名,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已审批的工资发放表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卡上;

(四)各用工单位(部门)应对请假或缺勤的学生按实际出勤时间核减勤工助学酬金;

(五)勤工助学活动酬金不得由用工单位(部门)进行转发,也不得转发他人或由他人代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勤工助学活动酬金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工单位(部门)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教字〔2007〕57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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