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4 17:0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1〕34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指具有湖南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工程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为下列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一年,由学校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在处理时区别执行。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产生后果较轻,能主动挽回损失,或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从轻、减轻、免予处分的事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有两种(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四)一年内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动用管制刀具等凶器的;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影响恶劣的;

 (八)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影响的。

第八条  违反考试相关规定者,按《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或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非法传教或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诱骗同学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策划、组织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策划、组织作案的,与作案者等同处分。购买赃物或参与分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偷窃或盗用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挑拨、侮辱、威胁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的,应按责任赔偿受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赌资不大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私自查看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类服务,参与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 光盘、影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发生非法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违反作息制度,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磁炉、取暖器、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一经查获,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因违反宿舍消防、用电规定,引发火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给学校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破坏校园公共卫生环境,损坏实验室设施、教学设备,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在图书馆、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乱扔废弃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从高层向窗外抛扔酒瓶等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擅自在校园、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藏匿、吸食摇头丸、冰毒、大麻等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藏管制刀具(匕首、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藏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等网络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篡改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的;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它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

(三)利用网络媒介制造、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图片,发表不符合事实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提供伪证、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组织串供,造成事件的调查困难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下江河游泳者,一律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或一学期晚归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禁止学生在外租房,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程序和管理

    (一)在籍的本、专科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籍以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成教学院学生的学籍及违纪处分由成教学院负责。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整理材料,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记过或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归档。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五)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不能送达本人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视为送达的方式处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九)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十一)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二)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三)对违纪处分的学生,学院负责做好与学生后续教育和家长的沟通工作。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院督促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四)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1〕34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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