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06 16:06:54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湖工”)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湖工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湖工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湖工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

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主管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负责日常管理。院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

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留学生成立社团或加入由中国

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须首先经留学生教育学院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

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

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发。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

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

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

审批、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

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社团财务管理(财务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

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

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

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

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

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

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

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七章                                 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四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定级,评选出年度优秀学

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学生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

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

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2.财务管理混乱的;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

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

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书。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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