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06 16:05:41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第一条: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本、专科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全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本会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带领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发展观,领会其深刻内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

2、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同学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以刻苦钻研、开拓进取、奋发成才的实际行动为我校的各项建设贡献力量。

3、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广泛开展学术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和人文素质。

4、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投身校园文明建设,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

5、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

6、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7、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凡具有湖南工程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本、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4、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校学生代表大会

1、校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2、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3、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学院在籍本、专科生中产生。

4、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校学生会委员会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2、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会议;

(3)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

(4)检查、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5)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委员会可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常委会

1、由学生会委员会推选产生的常委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2、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2)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3)任免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4)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3、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生会主席召集常委会会议,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代行职权。

4、学生会主席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副主席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委会选举通过。

第十三条: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1、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2、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常委会任免,部长和副部长试用期一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会

1、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

2、学院学生会可经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

3、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学院工作需要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

4、学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5、学院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学院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班委会

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本学院学生会的工作协调。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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