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06 16:03:40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011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办字〔201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参加的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成立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部),下设宿舍管理与服务站。

第三条  各学院为本院学生在宿舍行为规范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将学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宿舍,及时处理学生事务。

    第四条  各学生宿舍楼栋设立学生临时党支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临时党支部工作受学生工作部领导和组织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按照规定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住宿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占用学生宿舍(公寓)房间及床位。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每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住宿方案,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办理入住手续应办理住宿登记卡,领取寝室钥匙,并按规定缴纳钥匙押金。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九条  床头卡是学生住宿身份的重要标识,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撕毁。

    第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宿舍内的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随即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超过3天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宿,其损失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离校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宿管部门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毕业证。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不留宿客人,如有客人来访,须积极配合门卫及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十六条  贵重、大宗物品进出宿舍楼须主动在值班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除宿管部门准许的工作人员外,禁止男女生互串宿舍楼。凡留宿异性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走读生管理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作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锁门,节假日延迟至24:00锁门。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早上6:00恢复供电,晚上23:00断电,节假日全天供电。炎热季节(6月1日-9月30日)24小时供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网络连接时段为6:00-23:00,节假日至24:00。

第二十二条  晚归学生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四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人员,如非计划内全日制进修、培训的生员等办理住宿手续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包括寒暑假),每学年交纳一次。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宿管部门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补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等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暂定给每人每月免费供3吨水,5度电,超过部分照实价收取水电费(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3.私自存放或使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磁炉、取暖器、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及未经宿管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

    4.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路;

    5.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6.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1.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2.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切勿轻易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和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管部门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

  3.离开寝室和睡觉时锁好门窗。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

第三十二条  爱护宿舍楼内公共安全设施,对于恶意破坏楼梯扶手、阳台栏杆、消防器具、用电设施以及撬坏门窗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最后一个人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电源,所有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

    第三十四条  禁止流动商贩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经商。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残、自杀,一律由学生本人承当责任。

第六章  假期宿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假期学生宿舍原则上不留宿学生。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须留校住宿的,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假期宿舍留宿申请表》和《假期学生安全自律责任书》,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安排住宿。

第四十条  寒暑假是宿舍集中维修期间,学生离校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李,贵重物品集中寄存。

第四十一条  留校学生集中居住,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留宿学生住宿费和电费另计,按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文明住宿规定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培养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禁止向窗外乱扔垃圾,严禁随地吐痰;禁止将饭菜带到宿舍内食用。坚持每天打扫宿舍卫生,室内做到干净、整齐,宿管中心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卫生检查,一学期内宿舍卫生一次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以上不合格的宿舍,取消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并建议学院不给予评优评先。

第四十五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准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准乱涂乱画和张贴不雅的图画和各种广告。

第四十六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班主任、学院或宿管部门协调解决,不要冲动。

第四十八条  要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要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赏的物品,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行为。

    第五十条  要搞好寝室内务,建立值班制度。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表,确立寝室长,自觉保持室内安全、整洁,每个周日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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