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9 10:5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修订《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33 号)。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员: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进行领导,包括:审核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审定学生宿舍调整分配方案,审定学生宿舍安全和宿舍文明创建活动方案,审定在学生宿舍内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处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工作,包括:负责拟定学生宿舍调整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走读生的审批,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和宿舍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各住宿区设立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宿管站”)。宿管站工作包括: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学生宿舍的调配工作,负责实施宿舍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宿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门卫值班、保洁和安保工作,负责学生宿舍日常报修工作,负责学生公益劳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是住宿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行为规范、日常管理、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是落实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各学院应明确一名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学院应将学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宿舍,并安排辅导员居住学生宿舍,及时处理学生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按照规定入住学生宿舍的人员。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入住手续的办理。学生应在指定的宿舍楼栋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手续包括填写住宿登记卡,提交住宿登记照片,缴纳寝室钥匙押金,领取寝室钥匙,核对寝室财产,在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等。

第六条  入住人员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人员入住或强迫其他人员搬走,不得占用寝室内其他空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床位。

第七条  入住人员须积极配合学校对宿舍的维修改造和住宿人员的调整工作。

第八条  入住人员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服兵役等终止学籍,其住宿资格随即终止,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超过7个工作日未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宿。

第九条  入住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应同时带走自己的个人物品。否则,宿管部门有权处理其个人物品,因此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概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条  入住人员离寝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寝。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宿管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宿舍内设施、设备损坏等,学校按照实际成本向入住人员收取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寝室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离寝时如有人为破坏公物等违纪行为,宿管部门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对违纪人员严肃处罚并吊销其毕业证。

第十三条  贵重、大宗物品进出宿舍楼须主动在值班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客登记制度,如有客人来访,须积极配合宿管人员检查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客人。

第十六条  除宿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外,严禁异性互串宿舍楼。凡留宿异性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寒暑假是宿舍集中维修时间,入住人员放假离校时应妥善收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或按要求集中寄存。

第十八条  走读生管理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作息时间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锁门,节假日延迟至24:00锁门。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早上6:00恢复供电,晚上23:00断电。周五、周六、节假日及夏季(5月1日-9月30日)24小时供电。

 

第四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入住人员的住宿费用。入住人员如另有协议则按协议标准收取住宿费用和住宿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后收取住宿费用,多退少补。入住人员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宿管部门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或补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每人每月免费提供3吨水,5度电,超过部分按照实价收取水电费(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住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入住人员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活动。有责任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入住人员离开宿舍时应将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引发火灾。

第二十九条  发现火情、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入住人员在宿舍楼栋内自残、自杀,一律由入住人员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增强防盗等安全意识,确保财产安全。

1、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自愿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2、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以防被盗;

3、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如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管部门更换门锁,更换门锁等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

4、离开寝室和睡觉时锁好门窗。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入住人员的安全,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以及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使用如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磁炉、取暖器、电熨斗、洗衣机等与学习无关的电器设备;

4、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路;

5、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6、私自调换门锁和另加门锁;

7、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

8、流动商贩在宿舍楼内经商;

9、学生在宿舍内经商;

10、宿舍内“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六章  假期宿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假期学生宿舍原则上不留宿学生。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的,必须在放假前15天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假期宿舍留宿申请表》和《假期学生安全自律责任书》,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安排住宿。

第三十六条  留校学生集中居住,统一管理。

 

第七章  文明住宿规定

第三十七条  每个寝室要确立寝室长,建立寝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栋设立学生临时党支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临时党支部工作受学生工作处(部)领导和组织部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入住人员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第四十条  入住人员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要遵纪守法,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入住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损坏、拆卸、改装或移动公共设施和各种物品。

第四十二条  入住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每天打扫宿舍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齐。

第四十三条  入住人员要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不要做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晚归人员须主动配合宿管人员的检查,说明晚归原由,待宿管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四十五条  争创文明宿舍,在宿舍内严肃有以下行为:

1、在宿舍阳台、楼道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赏的物品或在宿舍走廊和宿舍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2、在宿舍楼道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

3、在宿舍楼栋内打球、踢球、溜冰、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涂乱画、张贴不雅图画和各种广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垃圾) 、将盒饭带入宿舍内食用以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他人休息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门禁系统使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文明使用门禁

1、进出宿舍大门主动刷卡,并及时将门禁关闭,避免陌生人员尾随跟进;

2、爱护门禁设施,做到轻开轻关;

3、在门禁刷卡过程中如发现门禁卡出现问题,应及时到学校卡务中心咨询和处理;

4、提高防患意识,不得帮陌生人员开门,防止陌生人员尾随进入宿舍楼栋门。

第四十七条  爱护门禁设施,在使用门禁时严肃有以下行为:

1、用石块、方凳等挡门,损坏闭门器;

2、用力踹门或撞门,损坏门板;

3、强行拉拽门禁开门,导致单元门变形和门吸、把手脱落;

4、敲砸门禁面板,损坏门禁主机。

 

第九章  宿舍调整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住宿调整方案,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组织协调,各学院按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制定的宿舍调整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调整原则上在每年7月前完成,各学院和各宿管站应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数据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录入学生宿舍管理系统。

第五十一条  平时学生住宿的调整(包括转专业、复学等),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学院、宿管站和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同意并到财务处补交住宿费后由学生工作处(部)安排寝室。

第五十二条  严禁学生个人、学院和宿管站私自调整学生寝室。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在工作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全体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的,要进行赔偿或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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